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支大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36號、100年度執字第1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支大恆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支大恆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 支大恆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4日晚上8│100.03.03下午6時│││時2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5746號│偵字第125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100年度交易字││││第162號│第6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2.09│100.08.1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100年度交易字││判││第162號│第6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4.14(撤回│100.09.08││││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844號(已│執字第11018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