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吳南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 律師被上訴人 王琦琁 住臺東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王吉雄
李玲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六頁第③點第二行以下,關於「其中98年10月4日發生衝突後,被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下唇、右腕、右上臂、左上臂、左前臂挫擦傷、右大腿挫傷等傷害,上訴人則受有左前臂咬傷、前胸、右前臂擦挫傷、右踝擦挫傷等傷害」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98年10月4日發生衝突後,被上訴人受有頸部抓傷、兩側前臂及膝部瘀傷等傷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6頁,關於兩造於民國98年10月4日發生衝突後之記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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