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貴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貴因犯如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清貴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08.03│99年11月-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51號│字第3916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易字第504號│100年訴緝字263號│││事實審├────┼────────┼────────┼────────┤││判決│100.01.31│100.08.24││││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易字第504號│100年訴緝字263號│││判決├────┼────────┼────────┼────────┤││判決│100.03.07│100.09.05││││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51號│執字第10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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