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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