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庚○○
己○○被告竑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2統一編號兼上戊○○法定代理人被告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叁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竑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訊公司)邀同被告戊○○、乙○○、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8月21日起至92年9月5日止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紘訊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為限額,對原告負連帶保證責任。嗣紘訊公司於94年9月30日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並分別於94年9月21日、94年11月11日、94年10月24日、94年11月2日、94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用520萬元、237萬元、354萬元、130萬元、206萬元,共計1,447萬元,約定94年9月21日借用之520萬元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01%計息外,其餘4筆借款利息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79%計息,如原告調整基準利率時,兩造間借款利率即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之。如紘訊公司有一期本息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即視為均屆清償期,且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原約定利率10%,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超逾
6個月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紘訊公司僅依約清償至95年1月23日止之部分本金及利息,即未依約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併為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368,2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㈡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影本
1件、約定書影本5件、綜合授信契約影本1件、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5件、基準利率變動表影本1件(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26頁)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68,2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第39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單位:新臺幣((下同))│├──┬───────┬───────┬───────┬───────┬────┬─────────────────┤││││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5,200,000元│1,867,000元│自民國95年1月│94年9月21日│6.8%│自95年2月24日起│自95年8月24日起│││││24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8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止│││││├──┼───────┼───────┼───────┼───────┼────┼────────┼────────┤│2│2,370,000元│2,37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94年11月11日│6.58%│自95年2月24日起│自95年8月24日起│││││24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8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止│││││├──┼───────┼───────┼───────┼───────┼────┼────────┼────────┤│3│3,540,000元│3,54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94年10月24日│6.58%│自95年2月24日起│自95年8月24日起│││││24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8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止│││││├──┼───────┼───────┼───────┼───────┼────┼────────┼────────┤│4│1,300,000元│531,297元│自民國95年1月│94年11月2日│6.58%│自95年2月24日起│自95年8月24日起│││││24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8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止│││││├──┼───────┼───────┼───────┼───────┼────┼────────┼────────┤│5│2,060,000元│2,06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94年10月24日│6.58%│自95年2月24日起│自95年8月24日起│││││24日起至清償日│││至95年8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止│││││├──┼───────┼───────┼───────┼───────┴────┴────────┴────────┤│共計│14,470,000元│10,368,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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