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號
104年度易字第839號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啓得
林世麒上二共同選任辯護人高進棖律師被告 楊鳳嬌
林瑞庸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對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85號、104年度易字第8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林瑞庸、沈啟得、林世麒、楊鳳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為第一審判決,並於106年1月25日將判決正本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佐,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106年2月3日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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