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68號上訴人 劉仲鈞 即原告 歐陽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8,480元(計算式:1,706,059+1,662,421=3,368,4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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