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鴻基 法定代理人 郭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清景 間因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三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壹萬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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