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訴人榮昇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被上訴人 黃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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