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債權人 李森然 上列債權人李森然因與債務人 許家榮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森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所開立之收據所載,其代為清償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與債權人於聲請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四項所載「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不符,故請查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並更正所有誤繕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家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淑慧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清貴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1份。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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