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2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春輝
廖崑峰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所為之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五列、主文欄第三列、犯罪事實欄第一、二、三、四列及附記事項欄第一、三、四列關於「 廖昆峯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崑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協商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及附記事項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