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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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44號上訴人即原告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被上訴人即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3444號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吳佳薇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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