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瀚儒 (原名: 方瀚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