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俊昌
住彰化縣○○鄉○○巷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1年度執助字第18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因為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兩案接續執行,連同其他案件,合併執行30年7月,並不合理,無期徒刑執行滿25年就可以報假釋,我沒有犯下罪大惡極的犯罪,希望能夠重返社會等語。
二、經查:㈠本院檢附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狀、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
訊問程序筆錄函請檢察官表示意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3年10月18日以彰檢曉執丙113執聲他1426字第1139052506號函表示:聲明異議人所犯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號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90號裁定所列之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並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等情,經本院核對卷內前案紀錄表、裁定書、判決書無誤,本案並無聲明異議人所指符合數罪併罰要件的情形,因此,檢察官根據上開確定判決指揮執行,自無任何違誤可言。
㈡至於聲明異議人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
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容有過重,但該案已經確定,聲明異議人若認為該裁定有違法之處,自應循其他管道救濟,在此一併指明。
㈢本案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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