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7號
原   告 員 林國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湘詠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2
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
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
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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