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852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告 魏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492元及自111年10月14日起,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1,4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