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告 邱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邱紹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聖晉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路00000○00000○00000號房屋(即請求被告應返還之房屋)之價值為多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