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告 邱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邱紹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聖晉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路00000○00000○00000號房屋(即請求被告應返還之房屋)之價值為多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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