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82號  

原告 劉政成

被告 劉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經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業經駁回,本件已無續行訴訟程序必要,原訂112年1月5日辯論期日併予取消,兩造毋庸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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