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告 曾羣

黃心慈

被告 蔣運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13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

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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