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島雄選任辯護人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被告 羅方汝 選任辯護人 陳逸融 律師被告 曹晉銘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
王東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