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5號抗告人 林安好 相對人 張嘉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2日本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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