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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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 張來雨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被告 張木字 於本院審理中死亡,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張木字之繼承系統表,被告張木字有子女 張信龍 、 張賜福 、鄭 張桂英 、 張桂蘭 、黃 張桂鳳 、 張桂淨 為其繼承人,因被告張木字繼承人張信龍、張賜福、鄭張桂英、張桂蘭、黃張桂鳳、張桂淨 於渠 等得為承受訴訟之時,應為承受之聲明而不為,故本院業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張木字繼承人張信龍、張賜福、鄭張桂英、張桂蘭、黃張桂鳳、張桂淨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且業於民國104年3月2日函命原告應於三十日內為被告張木字之繼承人對本件被繼承人 張昌 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原告逾本院函命完成上開事項之期限,仍未補正完成上開事項,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已為被告張木字之繼承人對本件被繼承人 張昌之 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之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瑞井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