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 黃青荷 被告鴻達自來水承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銘 被告 蔡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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