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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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天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紹興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64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萬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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