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28號聲請人 劉逸塵 訴訟代理人 蔡東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5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2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0─三││1│1000│││1│││││││├─┼───────────────┼──────────────┼────┼───┼────┼───┤│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一─一││1│1000│││2│││││││├─┼───────────────┼──────────────┼────┼───┼────┼───┤│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二─0││1│1000│││3│││││││├─┼───────────────┼──────────────┼────┼───┼────┼───┤│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三─八││1│1000│││4│││││││├─┼───────────────┼──────────────┼────┼───┼────┼───┤│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四─六││1│1000│││5│││││││├─┼───────────────┼──────────────┼────┼───┼────┼───┤│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五─四││1│1000│││6│││││││├─┼───────────────┼──────────────┼────┼───┼────┼───┤│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六─二││1│1000│││7│││││││├─┼───────────────┼──────────────┼────┼───┼────┼───┤│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七─0││1│1000│││8│││││││├─┼───────────────┼──────────────┼────┼───┼────┼───┤│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八─九││1│1000│││9│││││││├─┼───────────────┼──────────────┼────┼───┼────┼───┤│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八九─七││1│1000│││0│││││││├─┼───────────────┼──────────────┼────┼───┼────┼───┤│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九0─0││1│1000│││1│││││││├─┼───────────────┼──────────────┼────┼───┼────┼───┤│0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四六五六九一─九││1│1000│││2│││││││└─┴───────────────┴──────────────┴────┴───┴────┴───┘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