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志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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