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詹鼎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桂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債務人欠費明細等文件,惟債務人古桂郎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4日經法院裁判由 古秀吉 監護,經查古秀吉已於103年8月29日死亡,經本院於107年4月1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古桂郎之法定代理人,嗣聲請人於107年4月26日提出補正狀,稱查無債務人最新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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