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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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晉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5建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路○段0巷000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萬87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0.18㎡×土地公告現值1萬元/㎡+149萬6900元=399萬8700元)。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土地騰空後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75萬元(計算式:原告陳報被占用面積275㎡×土地公告現值1萬元/㎡=275萬元)。至訴之聲明第
3、4項,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4萬8700元(399萬8700元+275萬元=674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825元。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告應先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假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再於該日五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6萬4825元(扣除3000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並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路○段0巷000號房屋、暨請求第二項編號A部分土地之現況彩色照片。
三、提出被告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