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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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361號聲請人 李俊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WG0000000號本票原本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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