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229號債權人 熊欣怡
劉淑滿 李宸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傲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