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 林祈貴 被告臺中市豐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割出如起訴狀附圖黃色線範圍內面積806.01平方公尺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及 林保昌 、 林祈善 、 林張蟬 、 林祈郎 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1,903元(計算式:民國112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0,300元×面積806.01平方公尺=8,301,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