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歐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穗瑀 上列原告對被告 江芳慈 提起請求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