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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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志清 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許雅涵附件
1、最近6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任職朋友機具公司外務之公司名稱及地址,及該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證明(含加班費及紅利)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應說明原因。
2、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3、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梁曹阿夌 受領政府或私人機構之補助內容(含金額)。
4、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0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5、支出梁曹阿夌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計算依據。
6、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7、提出汽(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並說明目前市場價值。
8、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9、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10、聲請陳報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債權為536000元,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為有擔保債權,為何列該筆金額為無擔保債務?
11、請依本院「更生償還計劃書」及「償還計畫表」表單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