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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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45號上訴人丁○○
戊○○甲○○丙○○己○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家訴字第145號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85,747元,上訴人丁○○、戊○○、甲○○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訴人丙○○、己○應連帶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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