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