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代工工資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乙○○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工工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萬零 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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