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7號聲請人甲○○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相對人乙○○生前住苗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明人甲○○拋棄繼承部分,請法定代理人丙○○以法定代理人之名義,於聲明人甲○○之聲明拋棄繼承狀上蓋用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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