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本件債權清償期間屆至之依據(登記清償日期為民國96年12月3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