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觀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觀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羅觀亷於民國96年10月4日分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96年10月9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2紙及聲明上訴狀1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