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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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臣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臣吉無適當駕駛執照,於民國111年5月20日18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5巷往大同路方向行駛,行經大同路5巷5號前停等紅燈,本應注意汽車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未開啟左轉燈光即貿然起駛迴轉,不慎撞擊對向車道由告訴人 謝偉宏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告訴人謝偉宏因而受有左側拇指掌指關節撕裂性骨折併半脫臼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謝偉宏告訴被告陳臣吉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728 號判決(112.09.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5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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