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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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華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1年度緩字第6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包裝袋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07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2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071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6月,於111年2月11日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26頁),再經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毛重0.176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4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712676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證(毒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背面、第16頁、第65頁),堪以認定,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