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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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上訴人甲○○
乙○○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