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他調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珍芳 、 曹庭瑜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具狀對本院106年度新他調簡
字第1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惟上開判決核無就訴訟
標的或訴訟費用有漏未判決之情事,聲請人亦未敘明聲請補
充判決之事由,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