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周子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
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9,068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