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4號聲請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相對人M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M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相對人代號之記載應更正為M0000000F、M0000000M。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