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86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邀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80,000元,自民國90年8月23日起至109年8月23日止共19年,分228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7年10月2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