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馬碩遠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28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38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高增泓書記官黃麗玉通譯王清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4年12月3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5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031號判處拘役30,並於96年4月12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現入監服刑,尚未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8月21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鎮○○路○○○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再於97年8月22日上午7時許,在同一地點,以注射針筒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後,吸食含有海洛因成分煙氣之方式,接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起訴書誤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嗣於97年8月22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之「愛莉園汽車旅館」901號房,為警查護,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以及甲○○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嗣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書記官黃麗玉
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黃麗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61公克,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鑑驗使用0.02公克)。│司97年9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2.65公克、空│法務部調查局97年11月3││││包裝重0.28公克)。│日鑑定書。│└──┴────────┴───────────┴───────────┘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香菸│1支│├──┼──────────┼────────┤│二│夾鏈袋│1個│├──┼──────────┼────────┤│三│注射針筒│3支│├──┼──────────┼────────┤│四│電子磅秤│1個│├──┼──────────┼────────┤│五│削尖吸管│1支│├──┼──────────┼────────┤│六│吸食玻璃球│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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