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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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四號
原告乙○○被告戊○○
甲○○丙○○總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0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既非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一、二樓建物之所有權人,其即非本件犯罪之被害人,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