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0號
原   告  王子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上銘 核發支付命
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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