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

原告 蕭建龍

訴訟代理人 黃伯堯 律師

吳于安 律師

被告 黃偉庭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江哲瑋

法官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君儀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